厦门市照明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精神,制定厦门市照明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会员单位 3000元/年
理事单位 5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 10000元/年
理事长单位 20000元/年
2、个人: 个人会员 200 元/年
:个人理事 1000元/年
个人副理事长 2000元/年
二、会费管理办法:
1、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学会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备案。
2、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政府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学会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学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厦门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学会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4、本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从厦门市照明学会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每年第四季度之前缴清,会费汇寄厦门市照明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