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照明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学会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学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学会的日常财务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 本学会的财务活动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设置会计及出纳岗位,配备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具体负责学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各业务收支活动及其经费由理事长,实行“一支笔”审批。理事长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每年度或每半年向学会理事会报告学会财务状况和学会收支情况。
第三条 学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应经理事长审查及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厦门市民政局备案,并接受理事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属于财政补助收入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收入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学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会的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开具票据并及时确认入账。
第五条 本学会应按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审批权限
1、开支金额 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2、开支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或授权)审批;
3、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不得巧立名目发放补贴或扩大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分别按照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开支标准的项目,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执行;
(二)属于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项目,如授课费等,由理事长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理事长、 秘书长会议通过后审批;
(三)属于专项支出,如大赛、培训等,由秘书长提出开支标准,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依法办理财务会计事务
(一)凡报销的会计凭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外来报销票据必须是套印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要逐项填写,且与业务内容相符。
(二)业务用款前必须填写“用款申请表”经理事长(或授权)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及会计人员对金额复核确认的签字。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报销发票,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空白发票或内部转账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五)购买相关物品所开具的发票,应列清明细项目。
第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本学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现金的库存额按银行核定的现金数额执行,账面数要按月与对账单相核对,如有未达账,应编制余额调节表。
(四)任何人不得因私事借用、挪用现金。
(五)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或异地结算的,必须转账。
(六)因购买零星物品、用品或其他零星支出借出的现金,要在三日内结账报销,交回余款。
第八条 票据管理
(一)本条款所指的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发票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等。
(二)支票、汇票按《票据法》规定执行;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支票用完后要立即报账。持票人带出的支票丢失,造成损失,由其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本学会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学会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比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08〕8号)执行。
第十条 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按《会计法》规定进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会计记录要与实物、款项相符。要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
(四)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每年进行财务结算后要及时归档保管。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除统一组织的财务检查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会计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经财务主管人员和秘书长批准。
(六)会计人员如工作发生变动,须积极、负责地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换届选举、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年度终止时,必须委托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学会如因特殊情况而发生终止,有关财务会计的事项,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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