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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照明学会;英文:Xiamen Institute of Lighting;缩写:XIL。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厦门市有关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照明事业、加速实现绿色照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16K。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节能经验;

(三)开展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搭建信息平台,开展专业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工作;

(五)举办照明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

(六)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照明(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团体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照明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照明领域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 年 4 月 8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照明学会